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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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