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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庆送礼品的税务问题怎么处理?

十一假期,在节假日中除了外出游玩,也有送礼的,以表友好。那十一国庆送礼品的税务问题怎么处理呢?

十一国庆送礼品的税务问题怎么处理?

1、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初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赡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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